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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
离婚案件中探望权是否应和小孩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 作者:
  • 时间:2015-01-09 15:09:50|
2007年10月,周先生与黄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8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洲。婚后周先生与黄女士感情一般。2009年6月,周先生与黄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之后两人分居,小孩周洲随原告黄女士一起生活。2010年9月,黄女士以与周先生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先生离婚,婚生小孩周洲归自己抚养。周先生应诉后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小孩应归自己抚养。
有很多人认为,当事人没有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应主动作出判决,否则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虽然《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这并不表明当事人应该在离婚诉讼之外另行提起探望权诉讼,相反,探望权是附随在子女抚养问题一起应予解决的。在离婚诉讼处理小孩抚养问题的同时,一并对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判决探望权,既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