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科律师成功代理徐辉劳动合同纠纷案
- 作者:
- 时间:2015-01-17 09:25:30|
本所关于原告徐辉诉被告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因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劳动工资和相关社会保险资金一案,本所马云晓律师在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有重点地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马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全面收集证据.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作出判决.判决支持徐辉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