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21- 51086188
主任风采
  • 樊仁忠 律师
  • 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 手机:13788919981
  • 邮箱:law@renkelawyer.com
  • Q Q:2134862
  • 执业证号:090405118290
在线咨询
婚姻律师
当事人可否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起诉离婚
  • 作者:
  • 时间:2015-01-17 10:04:34|

  

  当事人可否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起诉离婚呢?

  律师解答:不可以,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004年10月1日,张女士与退休干部李某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定其二人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但是因故未发于结婚证书。10月9号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心肌梗塞死亡,李某单位以张某与李某婚姻不成立为由要求收回之前分给李某的房子,张某则认为自己与李某婚姻关系成立,不同意李某单位收回房子。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说明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结婚登记的效力有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结婚登记无效的,只能是依据目前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